帝制中国的“权利”辨析——从“治道”角度的分析  

Reflecting the Praxis and Propositions of"Right"in Imperial China with the Confucian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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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启成[1] Li Qiche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9年第8期65-77,共13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会议记录辑佚与研究”(项目编号15BFX002);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资政院研究”(项目编号14FXB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自秦汉以降,帝制中国君主出于"治吏"的需要,借鉴了固有的宗法封建伦理,形成了以义务为基点确立法律体系的模式,历代因之,且逐步完密。在这一模式下,不可能直接生出建立于个人自主性基础上的权利,只有基于伦理互惠而生的"权利"性事实。这种"权利"性事实因义务而生,迥异于作为近代法律基石的权利。此种体系性差别,导致近代法律转型异常艰难。

关 键 词:权利 义务 “权利”性事实 治吏 帝制中国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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