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真伪鉴定的必要及费用分配--从新《证据规定》再出发  被引量:5

The Necessity and Cost Distribution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Evidence:From the Revised Several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evidence in civil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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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志勋[1] Zhixun Cao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187-196,共10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的诉讼法进路研究”(18CFX033)成果之一;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打官司常常就是打证据,而证据最主要的出现形式就是书证。书证的真伪是法官审查和当事人争议、辩论的主要内容,1更是未来庭审进一步实质化所需要充实的“战场”。所谓书证(文书)真伪,指作为载体的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如是否伪造书证)和被发出的书证的内容是否由某人负责并承受其实体法后果,后者也与证据法概念上的书证形式证明力直接相关。

关 键 词:民事司法 费用分配 实质化 真伪鉴定 证据法 书证 形式证明力 实体法 

分 类 号:D92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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