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指纹技术标准之争及启示  

The Dispute Over the Technical Standard of Fingerprint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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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裕岭[1] HU Yul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4期88-95,共8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  金:上海市社科规划青年课题(2019JG009-EFX323)。

摘  要:现代指纹技术自民国时期引入中国。但受特殊历史时期影响,英国的亨利制度、阿根廷的武赛蒂赫制度、德国的汉堡制度、法国的埃蒙培尔制度等不同指纹技术,几乎同时在中国不同地区得以探索和实践。这种百花齐放的状态限制了鉴定标准的统一和侦查协作的开展。1936年内政部、司法行政部决定设立指纹调查委员会开展全国指纹技术标准统一工作,并认为应“依据中国人民之指纹出现状况”确定统一的指纹鉴定标准。但通过不同编码技术的分析不难发现,学说派系之争、人际关系和地域差异等因素超越了技术分歧本身,以致统一任务未能完成。当下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与选择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在数据库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定立,以建立指纹证据采信规则。

关 键 词:民国 指纹技术 指纹分类 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 

分 类 号:DF794.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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