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进文[1] Wang Jinwen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3
出 处:《孔子研究》2020年第4期135-151,共17页Confucius Studies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的尊严’理论发展与本土化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7BFX164);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青年专项课题:“‘人的尊严’理论疏释与本土化建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9@FL003);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荀子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法理论,但并不必然导向法家学说。他一方面接纳与改造了法家之法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特征,强调了礼的"法度"标准之功能,另一方面借鉴法家之法的人为性特征,建构起礼的起源理论,把礼从个人规范扩大到治国方法,形成独具特色的"礼治论"。"礼治论"具有二元化的治理结构:"礼"之功能为建构秩序,其实质在于定"分",其目标在于"治";"法"则有别于"刑",主要是指官僚所应施展的各种规定。在"天-地-人"三才架构中,齐朝廷用"礼",以礼为标准来发掘和选拔人才,并将秩序与和谐普及于下层社会;正官僚用"法","法"之运用,便成为"礼"治的一环。荀子"礼治论"的擘画与先秦法家有着相当的距离,却成为自西汉以后社会政制架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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