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的缺陷及其法律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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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婷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出  处:《食品安全导刊》2020年第24期45-48,50,共5页China Food Safety Magazine

基  金: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研究基金项目“网络强国战略下数据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编号:SHUPL18037);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城市治理的国际法治保障方向)资助(编号:A-06-18-005-00)。

摘  要: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化监管模式一直被认为是尊重市场机制下的有效监管模式。然而美国以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监管实践经验表明,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存在着双重缺陷。由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存在,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化监管并不能够有效实施,也无法解决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忧。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公共安全风险、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等等市场失灵表现,需要通过转基因食品标识、追溯与信息披露制度的结合进行规制。对于政府监管带来的问题则需要在法治语境下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审慎监管。因此,转基因食品审慎监管是既符合转基因食品市场发展,又能够有效保护公众利益的现实解决路径。

关 键 词:市场失灵 强制标识 风险追溯 信息披露 转基因食品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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