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需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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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炳城 

机构地区:[1]深圳华创印刷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0年第10期53-53,共1页

摘  要:【案情】钟某于2014年7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未与钟某续签,终止了与钟某的劳动合同。随后,钟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代通知金”。钟某诉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终止该合同,导致其离职后短时间内没有工作,公司应当按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公司辩称,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公司无需向钟某支付“代通知金”。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代通知金 工资标准 在职期间 用人单位 提前通知 续签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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