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师德失范处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  被引量:1

The Legal Nature and Remedy of the Behavior of Violating Professional Ethics in Public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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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一苇[1] LI Yiwei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上海200433

出  处:《大学(研究与管理)》2020年第9期128-131,共4页University

基  金:2020年上海市教育系统工会理论研究委托研究课题“工会教代会在公立高校教师师德失范处理中的参与机制研究”(2020GHL10)成果;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复旦大学)2019年自选课题“基于法治思维的高校师德建设研究”成果。

摘  要:公立高校师德失范处理行为具有公权力特征、对教师合法权利会产生重要影响,故研究其法律性质及救济对教师权利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但并非是完全创制性的规范,而是解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执行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履行教育部法定职责的制度规范,其在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进行附带审查。公立高校师德失范处理行为具有内部行为和自主管理行为的双重特征,教师可以通过内部救济、行政救济和有限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关 键 词:公立高校 师德失范处理行为 法律性质 救济 

分 类 号:G641[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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