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不能擅用绩效奖金发放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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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维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业教育》2020年第25期39-39,共1页Vocational Education

摘  要:小苗是某银行的客户经理。她在入职时与银行双方约定,年末绩效奖金为绩效业绩的30%,并根据客户经理当年定性评分确定核发金额,当年核发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次年递延支付。小苗2016年预留业绩工资(30%部分)为44372.27元,2017年1月—11月业绩工资(30%部分)为39980.03元。2017年11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银行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且银行业有一个惯例,客户经理离职后不再享有绩效权利,于是就取消了小苗全部绩效权益。

关 键 词:业绩工资 递延 绩效奖金 客户经理 用人单位 三分之一 自主权 解除劳动合同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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