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租赁权的利益衡量规则以江西惠选公司执行异议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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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明灿 

机构地区:[1]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21期71-73,共3页China Trial

摘  要:执行实践中,时常出现被查封财产存在租赁或抵押的情形。在被查封标的上租赁权、抵押权及普通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如需剔除租赁权,其程序该如何进行?在防范虚假租赁规避执行与保护合法租赁权人利益二者之间,如何进行利益衡量?本文通过分析江西惠选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选公司”)执行异议案,以期系统阐述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规范处置租赁权。

关 键 词:租赁权 执行异议 利益衡量 查封财产 规避执行 普通债权 执行程序 抵押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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