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需为教师校外补课行为承担责任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梁永良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河北教育(综合版)》2020年第11期20-21,共2页

摘  要:案例:2015年1月10日,张乐与某县一中签订了聘任合同,并担任15岁学生杨杨所在班级的数学教师。同年7月,张艳在县城举办了"英才辅导"补习班,并聘请张乐担任该补习班的教师。杨杨的父母闻讯后将杨杨送至该补习班补习数学。同年8月6日,鉴于杨杨所在补习班最后一节课是自习课,该补习班决定放学时间提前30分钟。放学后,杨杨与三位朋友一起去水库游泳,杨杨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县教育局经过调查,认定张乐在"英才辅导"补习班任教属于有偿补课,并给予张乐记过处分。

关 键 词:聘任合同 有偿补课 自习课 补习班 张乐 数学教师 承担责任 

分 类 号:G637[文化科学—教育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