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结转扣除的税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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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天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20年第10期46-48,共3页

摘  要:六、弥补亏损(续上期)(一)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特殊规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开发费 加计扣除 纳税年度 年度亏损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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