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译评(24)中国示范文本中的“变更”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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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健 

机构地区:[1]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督站

出  处:《建筑》2020年第23期48-49,共2页

摘  要:我们在上一篇中已经对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10变更”(10 Variations)条款中的10.1变更的范围(10.1 Scope of Variation)、10.2变更权(10.2 Right to Vary)进行了译评。本篇继续往下讨论。原文1: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关 键 词:变更权 工程合同 译评 监理人 发包人 示范文本 

分 类 号:TU723.1[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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