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型”非法集资犯罪处罚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Issues Related to the Punishment for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 by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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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怡[1] 龚力 Xiao Yi;Gong Li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22期140-150,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北京社科基金自主项目,项目编号19FXB010。

摘  要: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单位型"非法集资犯罪有"去单位犯罪化"的趋势。对识别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应当坚持以"团体利益冲突说"为基础进行判断。对于认定了单位犯罪的案件,在确定自然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其所经办业务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联程度确定其责任大小;对于没有认定单位犯罪的,在确定自然人共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警惕将行为人在原单位的任职简单等同于共犯责任大小的认定。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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