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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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山西教育(招生考试)》2021年第2期23-24,共2页

摘  要: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关 键 词:考场纪律 考试违纪 指定位置 考生 答题 违规行为 考试成绩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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