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法律文化视野下死刑存在原因探究  

On the Reason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egal Cultur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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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珊珊 孙翔宇 GONG Shan-shan;SUN Xiang-yu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37-41,共5页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18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FX104);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项目(2015ZSJD002);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研究基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摘  要:死刑存废的探讨应当回归本土法律文化。传统人性善恶论以使人向善为目的,认为死刑的存在有利于良善社会道德的形成;法律文化世俗化特性导致宗教对法律形成正式且系统的力量极小;传统人道精神强调“仁、义”,认为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被视为对国家命脉的破坏,因此需要死刑实现惩罚与预防效果;社会本位的人权观使得死刑对民众而言,符合个人对社会秩序价值的追求。因此,在实然意义上,死刑具有合目的性、合逻辑性的工具价值,难以废除。

关 键 词:死刑存废 人性论 法律世俗化 人道精神 人权观 

分 类 号:D90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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