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请求履行合同权利与责令退赔措施的协调  被引量:3

On Coordination of Victim’s Request to Exercise Contract Rights and Measure of Order of Return and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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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磊[1] 武旋 Fan Lei;Wu Xuan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8-1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事判决主文责令退赔时,意味着法院对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予以表态。刑事判决主文中的责令退赔将对后续的民事案件产生既判力,消灭被害人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导致被害人二次受害。因此,对于被害人存在合同履行利益的案件,应允许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在刑事诉讼中接受退赔进行选择。如果被害人不选择在刑事诉讼中接受退赔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刑事判决不应在判决主文中责令被告人退赔。

关 键 词:判决主文 民事诉讼 既判力 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 责令退赔 民事案件 刑事判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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