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在线诉讼中书证原件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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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项在亮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154-164,共11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审判研究专项“互联网+视域下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范与应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8CSPJ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民事在线诉讼得到广泛适用。书证电子化后,人民法院对电子化书证是否与书证原件一致,如何审核认定的问题凸显出来,而当前在线诉讼技术上无法为该问题提供真实性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总体上确立了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后直接认定为原件、原物规则,这一规则可以理解为经验推定,并进一步解释为表见证明。但在表见证明的规则架构上,尚需设置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具结程序,以提供"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书证与书证原件一致具有通常性"这一基础典型事象经过,然后由裁判者基于该基础典型事象,根据经验法则对电子化书证与原件一致形成内心确信,对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进行反证,对核实提供假证的,从严予以司法惩戒,以保障规则的适用。

关 键 词:电子化书证 原件 表见证明 当事人具结 司法惩戒 

分 类 号:DF7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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