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刑法规制的新发展  被引量:26

The New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in the 11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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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卫磊[1] Leiwei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2期67-76,共10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修(十一)》运用三种修改方式对洗钱罪构成条件进行修改,包括重点增设自洗钱行为类型入罪、增设"资产"作为洗钱行为对象类型、优化洗钱罪主观要件立法表述,对若干立法表述进行了修改。要根据是否实施洗钱行为以及与《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立法差异,以及共同犯罪与罪数原理,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处理、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与洗钱罪数罪并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等四种情形处理上游行为人罪数问题。要根据立法是否有特别规定,分别按照共同犯罪与单独一罪处理等两种情形处理协助洗钱行为人的罪数问题。要按照法条竞合原理和立法具体规定,妥当处理刑法第191条与第312条、第349条的适用协调问题。对跨境转移资产宜作适当扩大解释,合理运用推定规则,完善刑诉法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实体法根据。

关 键 词:刑法 修正案 洗钱罪 自洗钱 违法所得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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