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  被引量:1

On the Beginning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 of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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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俊[1] He Jun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18-23,共6页Journal of Guangxi College of Education

摘  要: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设定的影响刑罚消灭的制度。经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国家对犯罪人的求刑权归于消灭,与之相伴随的刑罚也随之消灭。追诉时效制度中,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直接影响到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作为追诉时效期限计算起点的“犯罪之日”,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罪构成的成立标准予以确定。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表现形式不同,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标准也随之不同。罪数形态不同,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也不相同,对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需要根据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共同犯罪的完成情况予以确定,同时体现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一人同时或者先后犯数罪时,则应结合刑法规定及数罪之间的关系,适用相应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关 键 词:追诉时效 犯罪形态 罪数形态 

分 类 号:DF6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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