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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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宇红 徐文文[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1期48-5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保证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赠与他人致使保证债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不动产物权依登记设立,债权人通过不动产登记识别所有权人并依此确认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即使保证债务人与他人约定其为名义所有权人.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 不能清偿 保证债务 债权人 撤销权 不动产登记 债权债务关系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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