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直隶州知州选任制探析  

Study on the Designation System of the Zhilizhou's Chief Magistrate in the Qing Da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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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月[1] 张振国 Wang Yue;Zhang Zhenguo

机构地区:[1]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41002

出  处:《历史档案》2021年第2期103-111,共9页Historical Archiv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FZS023。

摘  要:作为清代一级较有特色的地方政府的正印官,直隶州知州的选任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初袭明制,统归吏部月选。随着缺额的大量添置,雍正二年(1724)改由督抚在外题补,成为选任体系中的特殊群体。乾隆十三年(1748),变更铨法,统以“冲繁疲难”核缺定等,以别外补和月选,直隶州选任又从特殊走向一般。乾隆中期,调整品级,升直隶州为正五品,确定内选和外补资格,直隶州选任趋于定制。然随局势变化,直隶州缺分仍有调整,繁简互换,更替不断,呈现出督抚、吏部和皇帝之间频繁的权力博弈,及君主专制体制下央地之间新型的互动关系。

关 键 词:清代 直隶州知州 选任 官缺 繁简 

分 类 号:D691[政治法律—政治学] K249[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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