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约定管辖的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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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艳 

机构地区:[1]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工会财会》2021年第5期55-56,共2页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摘  要:曹某于2020年11月7日进入江苏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华东区域销售经理。由于工作原因,曹某长期在上海工作。2021年3月16日,公司以曹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曹某对公司的解除行为不服,随后向上海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加班费等。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电器销售 工作岗位 约定管辖 加班费 赔偿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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