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从宽处理机制研究——以认罪认罚案件为中心  被引量:8

The Boundaries and Mechanism of Lenient Punishment in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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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召华[1] YAN Zhao-hua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20-28,共9页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  金: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20YJC820058)。

摘  要: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允许警察在刑事诉讼初期直接以转处、交易等方式从宽处理认罪的被追诉人。对我国而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宽处理认罪认罚者的客观条件和实践动力同样存在。公安机关的从宽处理机制不仅可以强化认罪激励,促进刑事取供机制的转型,也可以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将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确立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从宽处理的基本途径,创立不起诉意见书的从宽方式,完善认罪认罚撤销案件制度,允许特定情况下的认罪认罚不立案。为防范权力滥用,可以从内部制约、检察监督、职权法定、权利救济四个方面构建控权机制。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从宽处理 控权机制 

分 类 号:DF79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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