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及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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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建伟 

机构地区:[1]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1年第5期72-74,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中明确了"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一样,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关 键 词:《民法典》 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居住权 利益平衡 合同约定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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