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依职权发出文书提出命令--原理证成与限制性适用  被引量:1

On Documents and Orders Issued by Judges Acording to Their Authority in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Justfication of Principle and Restricted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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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瑞祺 Wang Ruiqi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108-121,共14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201067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偏在的问题更加严重,仅依靠当事人申请文书提出命令,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职权探知主义,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不受约束性辩论原则的限制,有必要也有义务依职权发出文书提出命令以维护公益.但就我国现有的规范而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为法官创设权力,且职权发出提出命令具有单向性偏失,弱化了文书持有人权益的审查保障程序,易致程序正义受损.因此在适用时,应当将文书的范围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47条之内,在作出裁定前应先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并须对心证过程进行详细说理.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提出命令 法官职权 «新民事证据规定»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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