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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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怀丽 刘业林[2,3] 

机构地区:[1]江苏省连云港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镇江市社科联 [3]镇江市社科院

出  处:《工会信息》2021年第13期28-29,共2页Trade Union Information

摘  要:2017年2月,张某入职某琴行,担任教务管理工作。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该琴行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6月初,该琴行告知张某,他的劳动合同已到期,6月13日前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琴行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岗位不变、工资不变,如逾期未通知,视为劳动合同到期个人提出不续签,按自动离职处理。张某在“琴行教务”微信聊天群中表示,自己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琴行提供的2017年5月23日签订、签名为"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予认可(后经司法鉴定,该签名确非张某本人所写)。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 司法鉴定 书面形式 代签 教务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 续签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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