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修改关乎"国之大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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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浩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1年第7期64-64,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对教育法进行修改.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教育,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修改后的教育法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是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法律明确,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徇私舞弊 入学条件 玩忽职守 为人民服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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