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Withdrawing Appeal System in Second Trial of Civil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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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静[1] 董尔慧 Wang Jing;Dong Erhui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9期50-5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该条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二审撤回起诉制度(限于篇幅,本文仅涉及撤回全部起诉诉请之情况,而撤回部分诉请、撤回反诉诉请等其他撤回诉请之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畴之内)。

关 键 词: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解释 社会公共利益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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