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企此自主权“定义”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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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盛小伟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1年第14期79-79,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企业超范围经营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这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新鲜出炉”的不予处罚条款。一方面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治理念的理性升华,另一方面可以用企业经营自主权来“定义”经营范围,对市场主体及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各自的“利好”。

关 键 词:经营范围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 理性升华 利好 不予处罚 企业经营自主权 法治理念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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