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产品检测出甲硝唑的处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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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闵科强 徐波 丁玲 

机构地区:[1]无锡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张渚分局

出  处:《食品安全导刊》2021年第23期I0026-I0026,共1页China Food Safety Magazine

摘  要:在2021年二季度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过程中,一农贸市场经营户的鲜活鲫鱼,由于甲硝唑指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因当事人采购鲫鱼时未能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故在该案的调处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抽样中检测出不得检出的甲硝唑,属非法添加,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按照程序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达不到移送标准,则其行为涉嫌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所指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硝唑含量超标属于兽药残留,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所指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关 键 词: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 致病性微生物 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标准 最大残留限量 证明材料 抽样检验 

分 类 号:F3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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