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  

Effect Expansion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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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栗俊海 徐梓程 Li Junhai;Xu Zicheng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3期103-10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合意,也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依据。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一般只对协议签字方有效,对于未签字的一方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公司吸收合并、债权转让等特定情形下,基于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羁绊的突破,对当事人之间仲裁共意存在和形成之考量,如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等情形,则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可扩张至非签字一方当事人。

关 键 词: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 仲裁方式 受让人 书面形式 吸收合并 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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