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工作室组织者“带学员”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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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智[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256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8期75-75,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被告人吴某在某地组建网络诈骗工作室,招募、组织人员通过木马病毒盗取会计人员QQ号后,冒充相关企业负责人以支付货款等名义安排会计向指定收款账户转账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吴某还通过安排专人教学、讲解诈骗方法等方式教导其招募的新人。

关 键 词:诈骗 工作室 木马病毒 会计人员 招募 组织者 认定 QQ号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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