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两倍工资差额?法律援助:用人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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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靓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兵团工运》2021年第5期54-54,共1页

摘  要:【案件概要】魏某某系苏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厨师,2020年3月15日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餐饮公司为魏某某缴纳了社保,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魏某某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某餐饮公司支付魏某某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工资差额1063.22元,但认为某餐饮公司已为魏某某办理了参保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履行了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一定可能性且公司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劳动法义务,未对魏某某造成实质性的权益损害为由,驳回了魏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 法律意识 权益损害 书面材料 法律援助 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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