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 以龙章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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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纯强 

机构地区:[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21期80-8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基本案情2015年9月15日,龙章华经龙德彬、晏阳建司等人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兴文支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水泥,各方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同日,兴文县住建局向农行兴文支彳办理了第2015001494号房屋他项权证,产权人龙德彬以其位于古宋镇香山西路城西雅苑商住楼3号楼(产权证号:201202514号)作抵押担保。

关 键 词:借款合同 他项权证 中国农业银行 抵押担保 诉讼时效 主债权 四川省宜宾市 抵押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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