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生态产业化法治路径选择——以广西自治县域为例  被引量:9

Selection of Ways for the Rule of Law in Ecological Industrialization in Minority Area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juvenation——A Case of Autonomous Counties in Gu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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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中显[1] 吕芝慧 HUANG Zhongxian;LV Zhihui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5006

出  处:《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127-134,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视域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19ZDA170);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摘  要:民族地区是扶贫成果巩固、西部大开发以及生态安全战略等国家重大政策实施的重要场域。在乡村振兴语境下,民族地区具有更为复杂的多元利益诉求,这使得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结构性冲突更为凸显。生态产业化模式的经济体系,既有统摄这种多元利益冲突的内在合理性,又有社会实践和自然禀赋基础,使其成为民族地区解决多元利益深层冲突的重要形式。生态产业化需要在法治路径上展开,而民族地区生态产业化法治需求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治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的特殊性。

关 键 词:后扶贫时代 乡村振兴 民族地区 生态产业化 法治路径 

分 类 号: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TU984.115[建筑科学—城市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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