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管理执行措施中强制招租制度的实际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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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秀军 杨毅 

机构地区:[1]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1年第6期57-63,共7页

摘  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规定了强制管理制度,并在2020年修订中予以保留。基于该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尝试在相关案例中运用强制招租制度,这是对执行措施的一种创新,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在执行案件中强制管理制度的适用并未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及实施细则,这给法院执行部门运用强制招租制度的适用带来的诸多的障碍。法院可通过涉企业经营权强制招租执行案件的实践经验,尝试构建一条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链,以打破执行僵局,化解社会纠纷。

关 键 词:民事执行 强制管理 强制招租 企业经营权 程序设计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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