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规范佛教教职人员的法律特点——以《道僧格》为中心  

Legislations on Buddhist Professionals in the Tang Dynasty——A Case Study of the "Qualities of Buddhists and Dao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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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径真 Zhang Jingzhen

机构地区:[1]内蒙古师范大学佛学文化研究院

出  处:《法音》2021年第11期16-22,共7页The Voice of Dharma

基  金: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世俗法视域中的元代宗教法相关文献整理与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9BZJ011。

摘  要:在中国的宗教和法律语境中,至少存在三种不同含义的宗教法:第一种是指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的神权法,如教会法、伊斯兰教法等,其法律在"政教合一"或拥有"国教"的国家,对全体民众均具有强制的约束力;第二种是宗教团体的自治法,属于民间法范畴,是宗教组织管理教团和信众,处理教内外关系的制度体系,如《摩奴法典》《百丈清规》等,其条文仅对本宗教的教职人员和信徒具有约束力。

关 键 词:神权法 《摩奴法典》 教职人员 伊斯兰教法 自治法 宗教团体 教会法 内外关系 

分 类 号:B948[哲学宗教—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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