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就业,力戒“劳动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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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炳城 

机构地区:[1]广东

出  处:《农村百事通》2022年第1期49-49,共1页

摘  要:【案例】王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约定月工资10000元。上班当天,王某迟到1小时,考虑到第一天上班可能对交通路线不熟悉,公司对王某的迟到按普通迟到处理。然而,下午未到下班时间,王某即离岗下班,构成早退。第二天、第三天……王某又连续多天迟到、早退各1小时,公司认为王某工作态度差,故意迟到、早退,遂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未获支持。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录用条件 交通路线 碰瓷 赔偿金 下班时间 第三天 迟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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