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丈夫受贿所得款项行为应定性为洗钱罪——张某芳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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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出  处:《公诉人》2021年第12期63-64,共2页Prosecutor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芳,系合浦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原局长王某的妻子。(一)上游犯罪2008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另案处理)在担任合浦县山口镇镇长、党委书记、合浦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受贿人民币675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以受賄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关 键 词:上游犯罪 洗钱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另案处理 计划生育局 北海市海城区 受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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