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犯罪治理中被害人中心主义的提倡  被引量:2

The Advocacy of Victim-Centrism in the Governance of Fund-Raising Fraud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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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韵 Tang Yu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33-49,共17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项目“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保护研究”(22XXFZ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集资诈骗罪有了新的修改,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然而,重刑并不必然意味着对被害人保护的增强,现有立法、司法仍是以犯罪为中心进行的,如何澄清被害人保护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体现对被害人的实质保护,从犯罪人或犯罪行为为中心的立场进行研究很难实现,因此,亟需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研究视角,对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被害人为研究中心、以被害人保护为核心追求的被害人中心主义在集资诈骗犯罪中的提倡,并依此在集资诈骗犯罪治理的立法、司法、刑罚替代措施方面进行建构,有利于真正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而且有助于提升犯罪治理能力.

关 键 词:被害人中心主义 集资诈骗 犯罪治理 被害人保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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