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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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增 

机构地区:[1]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2年第4期34-35,共2页Law & Life

摘  要:案情:被逾期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一位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买受人(购房者)购买出卖人(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套,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关 键 词: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 期限届满 房屋产权证 房地产开发商 违约责任 商品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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