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隐性连带责任  被引量:2

The Research On Implicit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n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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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宾[1] WANG Libin

机构地区:[1]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82-90,共9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摘  要:与过去不同,现代的连带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中,刑事调整的重要原则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在规定前科报告制度和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时,仍然有隐性连带责任的痕迹存在。为此,要坚决秉持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基本立场,在刑法制度设计时防止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扩张;要废除前科报告义务,增加前科消灭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缩。

关 键 词:刑法 隐性连带责任 株连制度 

分 类 号:DF7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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