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制度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基于《民法典》第123条展开  被引量: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曾涛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1期116-127,共12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民法典》第123条没有改变商业秘密的法益性质,商业秘密不具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同等的排他效力。竞业禁止制度应当基于商业秘密的法益属性而设立,目的在于平衡企业利益、员工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对于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相对粗浅,适用标准模糊不清。对于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效力认定、责任承担等重要问题的认识,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多分歧。对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竞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标准,也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为有效适用竞业禁止制度创设有利环境。

关 键 词:《民法典》第123条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