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无人系统应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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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敏[1] 张鑫[2] 武博洋 

机构地区:[1]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西安市712000 [2]西北工业大学,西安市712000

出  处:《人工智能》2022年第1期22-30,共9页Artificial Intelligence 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交易安全视阈下大数据交易监管法律研究》阶段性成果(18XFX015)。

摘  要:智能无人系统作为人工智能新兴领域,其开发应用也将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里程碑式成就,同时带来的挑战也亟需法律对其作出回应。本文研究了智能无人系统的概念界定和类型,提出智能无人系统具备有体物、动产、合成物的法律特征,认为智能无人系统的典型产品无人驾驶汽车和无人机等相关领域的发展给法律带来了主客体界定、隐私保护、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挑战。目前,应采用分别立法模式,对智能无人系统典型类型无人驾驶汽车、无人机等分别立法予以规制,最终实现智能无人系统的统一立法,并提出了主客体界定、隐私保护、侵权责任、准入制度等方面法律规制的内容。

关 键 词:智能无人系统 人工智能 无人驾驶汽车 无人机 

分 类 号:DF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V27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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