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他人房产的刑行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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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春程 许雯雯[3]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01821 [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庭,20182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4期74-78,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国家检察官学院2021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行政检察与促进诉源治理”(GJY2021D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基本案情徐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对涉案房屋有共有产权。2008年,王某因外欠赌债急需资金,与好友黄某共谋将房产无偿出售并过户给黄某,由黄某以该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所得款项归王某使用。2009年,徐某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利益为由起诉到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经审理判决该合同无效,判令黄某在涤除房屋抵押权后协助王某将房屋权利登记恢复为王某名下。

关 键 词:恶意串通 无权处分 房屋抵押权 合同无效 银行贷款 共有产权 赌债 抵押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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