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洗钱”入罪问题——兼谈上游犯罪罪名的涵盖范围  被引量:1

On the Incrimination of “Self-Money Laundering”--And on the Coverage of Predicate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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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桑宇 Sang Yu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68-71,共4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明知”与“协助”的方式扩大了洗钱罪的主体,将为自我洗钱的行为纳入洗钱罪,认可了“自洗钱”入罪不违反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回应了人大代表的提案,消除了与我国在国际协定中认可“自洗钱”成罪而国内法不认可的矛盾。洗钱罪下一步的改革方向——上游犯罪的范围,应取消上游犯罪的限制,转以数额为入罪标准,进而更精准地打击犯罪,更积极地预补刑法缺失。

关 键 词:自洗钱 事后不可罚 洗钱罪 金融秩序 期待可能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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