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定》第53条:实务考察、适用要件与逻辑转换  被引量:1

Article 53 of the New Stipulation of Evidences:Practical Investigation,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nd Logical Trans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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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跃敏[1] 陈海涛 Xiong Yuemin;Chen Haitao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2年第4期73-80,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08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实务考察显示,法院对新《证据规定》第53条的适用呈现多元形态,导致出现“类似情况作不同处理”和“顾此失彼”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第53条的适用要件。在当事人所提供的要件事实基础上,法院应向当事人告知其所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并通过作为审理焦点的方式,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后,才可依其认定作出最终裁判。如果依据法院的认定当事人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必要,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新《证据规定》第53条的修改体现了一次性纠纷解决与权利保障再平衡的逻辑转换。

关 键 词: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 法律适用的释明 突袭性裁判 纠纷一次性解决 权利保障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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