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职务犯罪调查人员的出庭作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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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译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湖南湘潭411105 [3]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139-146,166,共9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案件中优化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研究”(20YBQ095);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检察量刑建议适用衔接机制研究”(20C178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自筹项目“优化职务犯罪精准量刑建议衔接机制研究”(GJ2021D20)。

摘  要:职务犯罪调查人员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审阶段的集中体现。为贯彻证据调查的直接性原则与在场原则,职务犯罪调查人员须就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口头说明,并承担接受询问和质证的实质义务。作为公职人员出庭作证,职务犯罪调查人员从身份上应确立“程序证人”的基本属性。出庭作证义务的设定应从证据调查的直接性、确保真实发现及平衡“调—诉—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考量。从作证主体上,辅助职务犯罪调查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出庭作证义务,同时应明确“程序证人”诉讼负担的具体限度。从审批程序上,应注重法官“通知”义务与“提请+批准”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从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后果层面,应厘清不出庭和出庭作证不合法之间的差异化规制方式。

关 键 词:出庭作证 传闻证据 程序证人 直接性原则 交叉询问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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