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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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丽芹 

机构地区:[1]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2年第6期58-58,共1页

摘  要:我在一家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员工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自营或在竞争对手处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技术开发类工作。”前几天我离职了,公司要求我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请问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技术开发工作 法定期限 员工离职 技术开发类 竞争对手 约定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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