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及其限制  被引量:1

Judicial presumption and limitation of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of the crime of fund-raising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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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彩霞[1] 李涛[2,3] Su Caixia;Li Tao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3]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177-184,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区别。从客观行为表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集资款的具体去向、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是否具有统一性、共犯在集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是否相同以及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转变。由于推定事实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故应当适当限制司法推定:限制的基本理念是刑法中的谦抑原则,限制的方法是允许反证推翻已经推定的事实。

关 键 词: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 推定 反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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